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帶病投保 可領殘廢給付勞工帶病投保 可領殘廢給付記者徐國淦/台北報導勞工保險「帶病投保不賠」原則將被打破。依勞委會即將公布的解釋令,從五月廿日起,勞工即使帶病投保,只要有工作事實,且符合請領殘廢給付規定項目,即可請領殘廢給付。大法官在今年一月廿七日做出六九號解釋,認定的帶病投保病故死亡,勞保局應給付死亡給付。勞委會最近更進一步做出解釋令,認定傷病與殘廢也可申請給付。不過,勞保局官員也憂心新規定會助長「帶病投保」的惡風。目前勞保局每年約支付一百一十二億元傷病及殘廢給付,未來將會明顯增加。勞保局官員說,勞保有八百五十多萬被保險人,但實際「受雇」者才五百多萬人,新解釋令強調「工作事實」,不管帶不帶病,但勞保條列並沒有明訂「工作」認定;且勞保被保險人,除一般雇用的「受雇」勞工外,還有開小吃店的老闆、開計程車的司機、在家勞動的SOHO族,工作形式千百樣,將來有關工作事實的認定,可能容易有爭議。勞委會最新解釋令指出,勞保被保險人只要有實際工作,並依法參加勞工保險,加保前的傷病在加保後造成殘廢,並符合勞保殘廢給付標準規定的項目,得依規定請領殘廢給付;至於加保前殘廢,在保險有效期間內加重時,也可依加重程度領取差額。勞委會認為,勞保局過去的邏輯和一般商業保險類似,不是拒絕承保帶病投保者,就是對既往症不賠,新解釋令回歸社會保險精神,更符合公平原則。官員強調,新解釋令將於五月廿日公告生效,但不溯及既往。【2006-05-17/聯合報/A10版/綜合】 .msgcontent .wsharing ul li { text-indent: 0; } 分享 Facebook Plurk YAHOO! .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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